1993年1月19日 湘财综字[1993]23号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凡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授权,而自行决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
费)”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已征收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全额上交当
地财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
费、土地荒芜费或土地闲置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复
垦费),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
由使用者向国家交纳一定费用的行为。它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除财政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核拨给代收代缴部门的业务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收入征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代缴部门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
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单,在尚未印制前可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
据代替。
四、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应交中央的
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代收代缴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扣除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土地
开发成本、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交当地财政。上交财政收入时一律
使用财政部门现行统一印制的缴款书。土地荒芜费(或闲置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费、“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复垦费全额上交当地财政,作为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基金,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代收代缴部门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中提取的业务费。实
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五、为便于管理,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原则上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代缴。文到之前已委托其他部门代收代缴的地方是否变更代收代缴部门由各地自定。
六、鉴于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刚刚起步,土地开发费用较高,经研
究决定从1992年起三年内,省、地(州)财政暂不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收入分成。
七、上交中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申请返还的问题,由各地逐项上报
我厅汇总后、统一向中央财政申报具体开发项目,经中央财政逐笔核定后按有关规定
返还。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土地开发成本、住房价格,由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
九、财政部门所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适当安排。
十、为便于资金上缴下拨,代收代缴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原
则上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一个帐户(县以下乡镇若无建行机构的可在其他专业银行开
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
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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