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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5]129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人薪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 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 戍区、警备区):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 部在职干部。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实行上述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 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上述列入执行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 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划分,与人民警 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今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要与人民警 察警衔津贴的正常运行脱钩。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 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 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的年限, 工作满12个月为1年。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 1994年12月31日止。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 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一档。 2.正处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的正处人员,德才表现较好,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 职务的三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他正处级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号、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 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号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 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 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 正科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职务的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 职务的四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其他三科级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 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5. 副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 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 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定 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6. 科员。 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兼任民工兵应急分队队长、 指导员,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兼任民兵应急分队队长、指导员,参加工作满14年的, 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7.办事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五档。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三、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人民 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提出意 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调离本部门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三)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津贴按降低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 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调入的人民武装部各职 务人员,从调入的下一个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 在人民武装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本岗位退休的人员,其津贴作为 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六、组织领导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人民武装部 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 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 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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