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薪函[1995]232号颁布时间:1995-10-06

     1995年10月6日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 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1995年7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