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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95)财基字第772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95)财基字第7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和总公司,有关中直机关,有关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 总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成立了一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为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 一项新兴产业,市场尚不完善,有关的法规也不够健全,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 到不少困难,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财务管理方面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不健 全,财务人员不足,会计核算水平低以及仍有相当部分企业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 理等问题。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财政部是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房地 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研究有关的财务管理问题,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财政监督等。根据这一职能的要求,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 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其财务管理体制,我们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将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房 地产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需要的新兴产业,以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巨大带动和波及效应,引 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房地产业主体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管理水平,特别是作为企业一切管理 工作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也影 响着中国的房地产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对此,各级领导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引 起高度的重视。   二、区别不同情况,理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 调查发现,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央 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类是国务院各直属 总公司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类是其他中央级企业兴办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对企业财务管理方式,对以上三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 列方法进行管理: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主管部门归 口同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 我部审批。   (二)国务院直属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凡目前 企业财务关系只对应我部一个司的总公司,其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单独划 出,仍维持其原来的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体制;凡目前是按行业分别同我部有关司 建立财务关系的总公司,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单独划出,同我部基本建设 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经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三)其他中央级企业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划出,其财务决算仍并 入其上级企业决算,维持原有的决算报表汇总体制。   三、凡是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均 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 和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帮助企业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加强 基础管理工作,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及 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等。   四、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出单独进行财务 管理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应于1995年12月15日前向 我部报送申请划转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函,由我部发函明确财务关系。来函请附本 部门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机构名称、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所属房地产开 发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办公地点、邮编,财务部门负责人姓名、电话。   今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比 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应经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是企业从事财务活动、 实施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进行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根据《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 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财政部 作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 政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应当在办理 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 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 折旧年限,确定净残值率,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财政部备案。技术进步较快或使 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须经 财政部批准。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 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财政部批准。   三、差旅费标准:企业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标 准、报财政部备案。   四、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 加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标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五、上级管理费的收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允许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取 管理费的企业的管理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等。   六、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指标及其基数的确定、 效益工资的提取比例等应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七、财务报告:企业应定期向财政部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 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报表数据软盘一并报财政部。   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 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记帐本位币:企业如需变更记帐本位币,应报财政部批准。   十、清算报告:企业终止时,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要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   十一、财政部要求上报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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