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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5号

财政部公告[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8-21

     1997年8月21日 财政部公告[199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决定在今年国债发行总额内增加发行1997年三年期凭 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7年9月1日开始。   二、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 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 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的分 档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后,1997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 年10月20日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四、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除继续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面向社 会公开销售外,为方便投资者购买,增加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办 理面向社会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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