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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五)

财政部公告[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财政部公告[1999]5号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财政部在原定全年国债发 行规模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现就有关发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定名为记账式(六期)国债(简称"本期国债"),总额600亿元, 期限10年,实行浮动利率,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 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二、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3日发行并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 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 不向社会销售。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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