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六)

财政部公告[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财政部公告[199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 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年利率3.30%,从1999年9月23日开 始发行,9月29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从1999年9月23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 付日为每年的9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0年9月23日支付第一次利息,2009 年9月2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 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