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3]24号颁布时间:1993-04-11

     1993年4月11日 国发[199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许多地区、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利用发行债 券等各种方式进行集资,其特点是利率高、涉及面广、发行量大,问题相当严重。目 前,这种乱集资的状况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不及时加以制止,不仅扰乱金融秩 序,而且还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制止乱集资,加强对证券市场,特别是债 券发行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 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的集资。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 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对已搞的高利集资,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 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 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 今后,企业内部债券合并到地方企业债券中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单设券种并按实际发 行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企业短期融资券暂不纳入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其发行规 模和管理办法,仍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严格按3、6、9个月掌握,所筹 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的长期周转和固 定资产投资。凡期限超过9个月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一律纳入地方企业债权发行计划。 对今年新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对已试点发行的地方投 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严格限定在原试点地区、企业发行,不得扩大。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通知》(国发[1991]6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明确负责本地区债券发行审批的管理部门,并报国家计委和国 务院证券委备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按国家计划确定的债券券种进行审批,不得 另行设立新的券种。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企业发行债券要公布章程或办法,明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债券的目的、 还本付息方式和风险责任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 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其发行总额不得超 过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 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得超过投资之和20%。   (三)要加强债券的信用评级工作,只有确实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才能发债券。 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必须由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发行债券数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要由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予以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 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五、要优先保证国库券和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今年,在国库券发行任 务完成之前,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其他证券和进行各种 形式的集资。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保证国库券发行任务 的完成。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债券发行和集资活动的宏观控制。审计部门 要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统计部门应根据国 内证券发行计划中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债券发行统计工作。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擅自设立或批准 发行计划外券种、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以高于国库券利率进行各种形式集 资的,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 任,同时,核减该地方或部门当年或下一年度的证券发行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上通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