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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

(89)国务院令第35号颁布时间:1989-03-02

    1989年3月2日 (89)国务院令第3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 定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 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 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50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 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出的认购任务, 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 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 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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