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计办价格[2000]508号颁布时间:2000-07-10
2000年7月10日 计办价格[2000]508号
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
民航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
家林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
家粮食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办公厅(办
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决定,适应加入
WTO后我国对基础产业等行业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
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政府性建设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
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集建立的,目前仍在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
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
二、清理整顿方式。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建设基金,由我委
牵头,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
立的各项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厅(局)等有关
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先清理登记,逐项审核,
后整章建制,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
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一)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
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二)要求认真填写,并于9月1日前分别报送我委
和财政部汇总。
三、清理整顿时间安排。(一)7-8月,按基金项目分别统计2000年以前年
度征收的建设基金总额、1999年征收额、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预定
征收时限和所收取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二)9-10月,由我委、财政部汇总初
审、明确拟取消的政府性建设基金项目和时间进度。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政府性建设基
金,中央政府设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阐明需继续保留的理由,
以及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送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地方设立的,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阐明需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规
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 (三)待中央、地方清理
整顿政府性建设基金工作初审结束后,由我委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
纠风办、减负办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整改措施、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本行政辖区内政府性建设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按规定
要求清理、隐瞒不报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所设立的基金项目,并追究
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
(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