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61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财综字[1997]16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财政
部、审计署、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
各种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精神,开展清理全国各种基金的基础上,经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基金(附加、收
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是历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共
计21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即时废止。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决定》的要求,督促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坚决取消,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
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
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
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定》的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附件: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
104. 教育基金 皖各地政府批准
105. 水费附加 皖各地政府批准
106. 煤气附加 皖马建计(1992)318号
107. 配网电力建设基金 皖马政决(1994)5号
108. 电费附加费 皖马价业字(1993)41号
109.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皖各地政府批准
110. 公路建设基金 皖各地政府批准
111. 电力附加 皖巢价办字(1994)39号
112. 消防基金 皖铜政(1993)65号
113. 拥军优属基金 皖铜政(1994)第5号令
114. 山区林业结构调整发展基金 皖黄山政秘(1995)53号
115. 人口基金 皖宣城地委(1993)6号纪要
116. 输变电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皖天长市供电局(1992)72号
117. 农村电气化建设基金 皖天长市供电局(1995)11号
118. 蚕业发展基金 皖金寨县金政(1993)1号
119. 水费调价基金 皖六安行署物价局(1994)11号
120. 招商引资基金 皖阜阳行署地字(1993)3号
121. 旅馆教育附加费 皖合肥市合政(1993)153号
122. 城市电网改造资金 皖合肥市合政(1995)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