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
财文字[1987]101号颁布时间:1987-04-25
1987年4月25日 财文字[1987]101号
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
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
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背了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
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中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
规定。给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和控制差旅费支出增长带来了困难。为了便于各地正确
执行财务制度,节约各项行政性经费开支,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
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的规定,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即停止执行。
今后发现有征收此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二、一些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
则,不得强制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