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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96)财工字第31号颁布时间:1996-02-17

     1996年2月17日 (96)财工字第3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黑财工字〔1996〕 1号《关于对企业减免“两金”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请 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后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减免的所欠“两金”,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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