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95)财综字第68号颁布时间:1995-05-10
1995年5月10日 (95)财综字第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监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以征收、收取或税费附加、产
品加价等各种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
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均应清理登记。
二、清理登记的要求。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国
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保留的,应填报《各种
基金备案表》,并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国务院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填写《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
记表》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汇总后,连同省级以上批准文
件和清理登记的情况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
部门的各种基金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办发
〔1995〕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保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
要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全国清理基金工作联系小组成员单位举报
电话:
财政部 8533996
审计署 8301728
监察部 4014567
附件:一、各种基金备案表(略)
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略)
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略)
四、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