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监[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07-31
2002年7月31日 财监[2002]83号
财政部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
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
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我部决定组织驻新疆、宁夏、海南省
(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湖南和甘肃省申请、拨付和使用救灾资金和
物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2001年至2002年6月吉林、湖
南和甘肃三省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1998年至2002年6月安排的中央
级救灾储备物资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或延伸到有关单位。救灾资金检查面要不低于救灾补助资金总量的70%,以此确定
对各市(地)县检查的户数,并要按照资金的走向抽查部分受灾户。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2001-2002年6月特大自
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外福
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以及1998-2002年6月中央级救灾帐篷储备、调拨、
使用及回收情况。检查重点是:
(一)灾情核查及上报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或通过政府部门上报的
灾情是否真实准确,尤其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基层民政部门是否逐村逐户核查灾
情并登记造册,上级民政部门是否如实汇总并检查核实下级民政部门所报数据,有无
凭空加码虚报灾情或以历史及经验数据上报灾情问题。
(二)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的筹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在年初编
制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有无虚列救灾支出或将中央救灾资金冲抵地方
已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问题。
(三)救灾资金的拨付情况。重点检查省、市财政、民政部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
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有无实行有偿使用、提留准备金或滞留、截留、
挪用及串项拨付救灾资金,财政部门有无在拨付环节擅自变更预算科目的问题。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民政或政府基层部门是否制
定具体发放计划和标准,将救灾资金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或不按
受灾程度搞平均分配,接收、发放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坚持合理、公开原则,
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资金及物资的损失浪费的问题。
(五)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县、乡政府或民政部门是否设专人、
专账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
(六)专项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重点检查灾区口粮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用
于政府采购口粮,有关单位有无在采购口粮中以次充好捞取好处、将购粮款用于其他
物资采购或用于现金发放的问题。
(七)救灾帐篷的调拨、使用和回收情况。重点检查代储单位、各级政府或民政
部门、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调拨、发放、回收、上交帐篷,并将回收的帐篷如
数归还代储单位的问题。
(八)救灾帐篷管理费及专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检查代储单位是否按照专款专
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有无超范围使用或挪用问题。
三、检查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检查中要针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围绕“如何加强救灾资金的财政管理”或“如何通
过改进救灾资金拨付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题目写出专题调研报告。
四、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本次检查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
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民电[2000]23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拨给中国福利彩票赈灾
专项募集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福利
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18号)及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民电[1998]
167号)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
统一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从2002年8月8日开始,9月上旬结束。检查采取跨省交叉
检查方式进行(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被抽调的专员办要组成9人-10人的检查组,
由专员办处长以上领导担任检查组长。
(二)各有关专员办领导和参检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
件,全面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开展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取证要及时,工作底稿的填制要完整、翔实,数据要准确,并及时报送
检查信息和典型案例。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思考,认真归纳分析,写出思
路清晰、观点明确、分析透彻、建议具体的调研报告。
(三)各检查组的工作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省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
检查组所在专员办负担。被查省的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
作,认真介绍情况和准备资料,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交换检查情况和意见,
并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典型案例、有关表格、调研
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附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
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联系,联系
电话:监督检查局(010)68552318、68552317,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45、68551295。
附件1: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拨款时间 文 号 内 容 金 额
吉林省计 16,300
2001年 4月5日 民电[2001]38号 春荒救济 4,300
6月20日 民电[2001]82号 旱灾 2,400
9月30日 民电[2001]135号 旱灾 2,000
12月27日 民电[2001]193号 冬令救济补助 2,900
2002年 3月9日 民电[2002]30号 春荒救济 3,000
3月29日 民电[2002]75号 春荒救济 1,700
湖南省计 21,300
2001年 4月5日 民电[2001]48号 春荒救济 3,100
7月17日 民电[2001]93号 新灾(洪涝) 3,200
9月30日 民电[2001]140号 旱灾 4,500
12月27日 民电[2001]203号 冬令救济补助 4,000
2002年 3月9日 民电[2002]40号 春荒救济 2,900
3月29日 民电[2002]85号 春荒救济 1,600
6月3日 民电[2002]155号 新灾(风雹) 200
6月24日 民电[2002]174号 新灾(洪涝) 1,800
甘肃省计 15,700
2001年 4月5日 财社[2001]58号 春荒救济 3,800
9月30日 民电[2001]144号 旱灾 1,800
12月27日 民电[2001]207号 冬令救济补助 2,900
8月3日 民电[2001]263号 赈灾彩票专项募集3,000
2002年 3月8日 民电[2002]50号 春荒救济 2,600
3月29日 民电[2002]95号 春荒救济 1,600
附件2:吉林、湖南、甘肃省救灾帐篷调拨计划及管理费拨付情况
吉林省(非中央代储单位):
1998年中央购置用于救灾使用的单帐篷700顶,棉帐篷9000顶。
1999年中央核定管理费40万元。
2000年调出棉帐篷1500顶,中央核定管理费20万元。
2001年调出棉帐篷200顶。
2002年5月调出3000顶棉帐篷。
湖南省(中央代储单位):
1998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棉帐篷7500顶。
1999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单帐篷2000顶,调出棉帐篷200顶,中央核定管理费
55万元。
2000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单帐篷2000顶,调出单帐篷1000顶,棉帐篷1000顶,
中央核定管理费70万元,专项补助36万元。
2001年调出单帐篷2000顶,省内用,中央核定管理费71万元。
甘肃省(非中央代储单位):
1999年调入使用棉帐篷500顶。
2000年调入使用单帐篷500顶。
附件3:2002年救灾资金交叉检查名单
被查地区 检查单位 人数
吉林省 新疆专员办 9-10人
湖南省 宁夏专员办 9-10人
甘肃省 海南专员办 9-10人
附件4:--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5:--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