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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请处理成都市青羊区政府违规发放地方政府债券问题的函

财监函[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5-23

     2002年5月23日 财监函[2002]13号   今年初,在我部组织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你省2001年度地方企业 所得税入库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成都市青羊区政府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75 57万元。其中:1992至1997年发行24318万元,期限为2至3年,利 率有的高达22%,最低的为6.84%,该区财政局将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企 业贷款;存贷款利率均高于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特别是在国务院199 8年清理整顿财政信用和金融秩序后,该区政府为兑付前期债券,在1998至20 01年10月继续向社会发行13239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其中:1998年8月 发行两年期地方政府债券2300万元,年利率为8.4%;1999年10月发行 三年期地方政府债券4144万元,年利率为5.4%;2000年3月发行两年期 地方政府债券6295万元,年利率为5.1%;2001年10月发行两年期地方 政府债券500万元,年利率为5.1%。2001年,共收回贷款556万元,财 政局在“一般预算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中列支3376万元,用于兑付债券本 息,截止2001年底,债券本息余额14698万元。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的上述作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 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 号)的有关规定,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第三 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群众个人到期债务的清偿问题,确保社会安定。对 在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 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我部将此问题转发给你省,请你们研究处理,落实 有债券清偿等问题,处理结果请函告我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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