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4-30
(1995年4月30日)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
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人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内
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
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
适用本规定。
第 三 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 四 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
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申报时限。
第 五 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 六 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
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 七 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八 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 九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