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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建[2004]148号颁布时间:2004-06-20

     2004年6月20日 财建[2004]148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后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 请示》(鄂财商发[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出台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问 题。为及时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赶在春播之前将粮食直补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 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 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该文件规 定,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 护种粮积极性的原则确定保护的目标价格。这条政策是在国务院国发[2004] 17号文件出台之前决定的。此后,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国务院国发[2004] 17号文件规定,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 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国务院国 发[2004]17号文件规定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再有按保护的目标价 格确定直补标准等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到今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已基本结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今年粮食直补的标准凡按保护的目标价确定的,继续执行同一标准。从明年起,对种 粮农民直接补贴按保护的目标价格确定补贴标准的政策停止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不再 确定保护的目标价,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可用于直接补 贴的资金来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将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的要求另行规 定。    二、关于对农民直接补贴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财政部财建[2004]75 号文件规定: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按计税面积补贴、 按计税常产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国发[2004]17号 文件又增加了一种方式,即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在对种粮农民兑 现补贴时,在四种方式中选择任何一种都符合政策。落实四种补贴方式,原则上必须 坚持“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对农民兑现补贴遇到的 各种具体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上述原则处理。    三、关于国有农场生产粮食是否享受补贴问题。在老体制下,国有农场出售的商 品粮属地收购,其补贴包含在中央对各省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对农民直接补贴是 过去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方式的转变。因此,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规定,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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