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财社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3-03

     1999年3月3日 财社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 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 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 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 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 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 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 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 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 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 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 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 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 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 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 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 定坚决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 等,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本通知及财社字[1998]52号文件所列违纪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 障等部门认真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要求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