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3]76号颁布时间:1993-11-05

     1993年11月5日 国办发[199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地亏损出现了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 资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情况,使职工和离退人员的基本受 到了影响。保障职工和离退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应予足够的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结合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 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增盈, 逐步 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以一时难以破产、撤销和解散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多 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 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处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 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三、 应确保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 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少数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的办法解决。   四、 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 入该户,以保证基金生活费的发放。   五、 企业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 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后归还; 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一,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 基金予以贴息。   六、 对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被精简的职工,按规定发 给待业救济金。对基本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凡参加了待业保险 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所需基本生活费用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七、 对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要予以保证。凡参加退休费 用社会统筹的,用养老保险基金按时、按标准支村;对少数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 会统筹的,用企业清理维护费支付。   八、 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必须同时考虑企业职工 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对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对被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由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的企业 负责人员安置;停产整顿企业,应在制定停产整顿方案时对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作出安排。   九、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各省、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通知做出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