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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95]258号颁布时间:1995-06-09

     1995年6月9日 劳部发[19995]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上有关职能机构结合 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 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 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 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 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 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 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 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 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 (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 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规范劳动合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 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 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 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 份。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 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 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 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 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 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 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工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上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 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 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 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 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 例的资金专让有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对企业新办安置 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 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组建为 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 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 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购办法;亏损企 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 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 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 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 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 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 劳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 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 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 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 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 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 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 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 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 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 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 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 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 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 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 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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