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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财际[2001]137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财际[2001]137号 四川省、山东省、山西省、吉林省、云南省、青海省、江西省、重庆市、安徽省、贵 州省、湖南省财政厅(局):   鉴于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在国内转贷过程中存在层层加息的情况,以致最终用户所 承担的转贷利率大大高于农发基金所要求的标准,承受了很大的债务负担,为减轻用 款人负担,使借款人成本维持在农发基金所要求的基本水平,保持该项贷款的优惠性, 我部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取消各项目下中央对地方转贷时在原农发基金 利率上所加收的转贷利差,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原财外字[1998]541号文 《关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转贷利差实行部分返还办法的通知》。同时,考 虑到农发基金所提供的贷款期限很长,为防止期限过长所带来的债务回收风险,并且 为了统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管理原则,我部同时决定缩短中央对地方的原转贷款 期限,将各项目的转贷期限统一改为25年(其中含宽限期10年),并相应调整各 项目各期还本金额(以上调整中不含北方草原、河北农业发展、湖北农村信贷、广东 综合淡水养鱼、秦岭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各项目2002年的第一个还本付 息日开始,我部将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期限向各单位开具还本付息通知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相应调整对下组债务人的转贷条件,切实将中央财政 所减免的利差落实到最终用款人,并一如既往做好各自项目的债务偿还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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