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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仍由中国银行管理问题的函

财外字[1993]59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财外字[1993]59号 中国银行:   最近,据各地财政厅(局)反映,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管理分局,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函电,要求中国银行各分行,将财政部门所设立的非贸易外汇收 支帐户进行清理,并限期移交给外汇管理分局。有的外汇管理分局甚至提出“对财政 部通过中国银行总行下拨的外汇额度,除冻结已下拨的外汇额度外,还应根据有关外 汇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我们认为,他们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 993)3号《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分工问题的复函》的分工原则的,干扰了我部非 贸易外汇额度正常调拨,如不及时纠正,其后果是严重的。为此,我部重申: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分工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财政部 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仍由中国银行管理”。我部(90)财外字第832号《关于加 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92)财外字第1090号《非贸易外 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是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复函的分工原则的,望你 行同我部一起,共同严格认真执行。   二、各地财政厅(局)在中国银行分、支行开立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帐户,是财政 部非贸易外汇收支总帐的分户。希望中国银行分、支行同各地财政厅(局)一起,依 靠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帐户的管理工作,正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也应遵照国务 院办公厅复函的分工原则,管理“其他外汇额度帐户”一样。   三、各地非贸易外汇额度帐户的收支额度的调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 无权办理。   四、各地非贸易外汇帐户的设立,取消和转移,必须报我部批准,未经批准,任 何部门都无权通知中国银行办理撤、转户手续。   以上几点,请转知所辖分、支行,切实依照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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