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1]18号颁布时间:1991-07-06
1991年7月6日 外发[1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
参加的国际组织相应增多。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在我国成立。这对开展国
际合作,交流信息,促进发展是有益的。但在参加国际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的部门在加入国际组织前未认真调查研究,就急于加入,以至在有些组织中台湾问
题未获妥善解决,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在政治上造成被动;有
的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先斩后奏”;有的仅从本单位业务出发,而未考虑我国
财力状况,盲目参加一些对我并无太大实效的组织,但每年交纳会费和派团组参加会
议的费用却花费很多等等。各部门要对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切实纠
正存在的问题。要经常注意学习和掌握我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密切观察和了解参加国
际组织的新动向,及时研究和解决新问题,以便更好地做好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为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件: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国参加国际组
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在华成立的国际组织,下同)的审
批及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国际组织的原则
(一)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清楚该国际组织的性质、章
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经费来源、成员状况以及我国参加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
义务等有关情况,从政治、外交、业务以及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注重效
益,慎重决策。有的可视需要先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然后再考虑参加问题。
涉及台湾问题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须事先商外交部,经与有关组织谈判并妥
善解决后方可参加。
(二)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须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应当
以我国的经济实力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国在该国际组织的地位和受益情况,做到合理
和节约。
需要国家财政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须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
(三)参加国际组织,其活动涉及国内几个主管部门的职权和业务的、须事先做
好内部协调工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四)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对外缔结条约的,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五)参加国际会议,涉及可能成立国际组织并拟邀请我国作为国际组织发起者
的,须在与会前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二、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
(一)申请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提
出建议,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申请参加重要的或者政治性较强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
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申请参加其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商外交部共同审批。其
中需要国家财政解决经费和外汇的,须经财政部会签;自行解决经费和外汇的,参加
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财政部。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归口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
何个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对外承诺。
(五)申请在我国成立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
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上述
审批程序报批。我国未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不予批准。
三、参加国际组织的经费管理
(一)确定由我国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等,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外交部审批;在特殊情况下,
需作较大幅度调整的,应当提出建议,会签财政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我国每年向国际组织认缴的捐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汇总。汇总后,由财政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遇特殊情
况需要临时捐款的、金额在三万美元以下的,由财政部、外交部共同审批;三万美元
以上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签财政部、外交
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每年需要国家财政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年初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后,连同向国际组织的捐款一
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用汇计划,年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报送实际支付决算;由自有资金和留成外汇自行交纳的,年终抄
告财政部。
(四)出席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大会,涉及会费、捐款以
及会费比例等有关经费问题时,应当事先认真测算,提出方案,并商得财政部同意。
会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财政部。
中央有关部门参加国际组织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需要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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