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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1]18号颁布时间:1991-07-06

     1991年7月6日 外发[1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 参加的国际组织相应增多。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在我国成立。这对开展国 际合作,交流信息,促进发展是有益的。但在参加国际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的部门在加入国际组织前未认真调查研究,就急于加入,以至在有些组织中台湾问 题未获妥善解决,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在政治上造成被动;有 的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先斩后奏”;有的仅从本单位业务出发,而未考虑我国 财力状况,盲目参加一些对我并无太大实效的组织,但每年交纳会费和派团组参加会 议的费用却花费很多等等。各部门要对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切实纠 正存在的问题。要经常注意学习和掌握我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密切观察和了解参加国 际组织的新动向,及时研究和解决新问题,以便更好地做好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为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件: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国参加国际组 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在华成立的国际组织,下同)的审 批及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国际组织的原则   (一)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清楚该国际组织的性质、章 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经费来源、成员状况以及我国参加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 义务等有关情况,从政治、外交、业务以及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注重效 益,慎重决策。有的可视需要先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然后再考虑参加问题。   涉及台湾问题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须事先商外交部,经与有关组织谈判并妥 善解决后方可参加。   (二)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须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应当 以我国的经济实力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国在该国际组织的地位和受益情况,做到合理 和节约。   需要国家财政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须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   (三)参加国际组织,其活动涉及国内几个主管部门的职权和业务的、须事先做 好内部协调工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四)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对外缔结条约的,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五)参加国际会议,涉及可能成立国际组织并拟邀请我国作为国际组织发起者 的,须在与会前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二、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   (一)申请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提 出建议,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申请参加重要的或者政治性较强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 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申请参加其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商外交部共同审批。其 中需要国家财政解决经费和外汇的,须经财政部会签;自行解决经费和外汇的,参加 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财政部。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归口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 何个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对外承诺。   (五)申请在我国成立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 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上述 审批程序报批。我国未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不予批准。   三、参加国际组织的经费管理   (一)确定由我国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等,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外交部审批;在特殊情况下, 需作较大幅度调整的,应当提出建议,会签财政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我国每年向国际组织认缴的捐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汇总。汇总后,由财政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遇特殊情 况需要临时捐款的、金额在三万美元以下的,由财政部、外交部共同审批;三万美元 以上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签财政部、外交 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每年需要国家财政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年初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后,连同向国际组织的捐款一 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用汇计划,年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报送实际支付决算;由自有资金和留成外汇自行交纳的,年终抄 告财政部。   (四)出席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大会,涉及会费、捐款以 及会费比例等有关经费问题时,应当事先认真测算,提出方案,并商得财政部同意。 会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财政部。   中央有关部门参加国际组织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需要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不对外公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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