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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局、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专发[1987]146号颁布时间:1987-09-16

     1987年9月16日 外专发[198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1984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国办发[1984] 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7年9月16日   一、适用范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主管部门批准邀请短期来华讲 学、指导科研、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合作科研、咨询的,工作时间不 满半年的国外专家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计划 名额内聘请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一学期)的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 活待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各种专项协议来华的短期邀请专家。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的, 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供捷径的单程或往返普通机票。   (二)国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从我国入境口岸至工作地点的旅费,由邀请单位 负担。   三、短期邀请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由邀请单位承担下列费用:   (一)住宿费;   (二)因公交通费(私事用车自理);   (三)急诊医疗费;   (四)因公通讯费用(私事通讯费用自理);   (五)短期邀请专家按每日40元至75元人民币发给生活费(包括膳食费、洗 衣费和零用费)。   短期邀请专家生活费不能兑换外汇,为解决他们外出旅游时就餐、住宿等需要支 付外汇券的问题,邀请单位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发给“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 证”。   如有特殊情况,短期邀请专家需要兑换少量外汇,邀请单位可使用本单位的留成 外汇或自有外汇,在其生活费的50%以内予以解决,聘有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可使 用上级主管部门按聘请计划下拨的外汇额度。   四、参观游览   对短期邀请专家可适当安排在当地参观游览,一般不安排他们去外地旅行。对需 要安排去外地旅行的,应从严掌握,其旅游补贴费可掌握在400元至900元人民 币之内。   五、家属的费用   短期邀请专家家属的费用除住宿费由我方负担外,其他费用原则上自理。有特殊 情况的,邀请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六、纪念品   短期邀请专家工作期满离华时,邀请单位可视其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赠送价 值30元至50元的纪念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标准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   七、接待费用   接待短期邀请专家的宴请费、友好交往补助费、外出供应饭盒费用、慰问费的开 支标准,要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 支标准的通知》([85]外专局字第108号)执行。   八、短期邀请专家的因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急诊医疗费、旅游补贴费等, 由邀请单位以人民币支付。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84]77号)即行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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