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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1989]115号颁布时间:1989-07-10

     1989年7月10日 外专发[1989]11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外事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   近几年,随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每年都在万人以上。 对他们支付适当的技术服务费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是做好引进工作,充分发挥其 作用的基本条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现对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 遇及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供在对外谈判、签约时 掌握。   一、技术服务费   1.根据国际行情和各国工资水平,参照近年来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引进技术、 进口设备合同中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情况,对几个主要国家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 术服务费提出如下参考范围:   美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联邦德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英国: 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法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日本: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意大利: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荷兰: 270美元-450美元 /人日   瑞典: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苏联、东欧国家:140美元-250美元/人日   其他国家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术服务费,可参考上述范围商定。   2.因急需的特殊专业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其技术服务费可按参考范围的上 限确定。   3.大型成套引进设备中的总工程师一级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可 适当超出上述参考范围。但在谈判、签约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上述技术服务费标准包括在华食宿费用。若中方免费提供住房时,外国工程 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应在上述参考范围内适当降低。   二、工作时间及加班费的计算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时间应从抵达合同现场或工作地之日算起,到工 作完毕离开合同现场或工作地之日为止。路途所用时间不应计为工作时间。   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合同现场(工作地)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人小时。 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班后应安排倒休,如不能倒休,加班费按小时计算,每小时为日 技术服务费的1/8,加班一小时按工作1.5小时计算,加班三小时按工作半天计 算,加班六小时按工作一天计算。加班技术服务费由中方支付。   3.因工作需要更换观场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有二人同时在工作现场时,应只计 算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即计算原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直到其离开工作现场后,再开始 计算接替者的工作时间;或从接替者到达现场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其工作时间,同时停 止计算原工作者的工作时间。   三、住房   1.对单身外国工程技术人员,中方原则上提供每人一间标准住房。   2.对驻现场(或项目)总代表和携带家属的人员,可视情况提供双套间或三套 间的标准住房。   3.住房内具有齐全的卫生设备(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配有必要的 取暖降温设备和家具。对要求自炊者,中方应提供方便。   4.对自付房费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凡住合同现场外宾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应 低于当地同类宾馆、饭店的房费标准。   5.合同现场外宾招待所,应开辟集体娱乐活动室,配备一些娱乐设施,供外国 工程技术人员娱乐、休息使用。   四、交通   1.中方免费提供外国工程技术人员上、下班时从住地到合同现场或工作地的往 返交通工具。   2.中方可免费提供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和看病的交通工具。   3.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私用车,可收取费用。如系单位汽车,收费标准应低于 当地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   4.为方便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合同现场外宾招待所离城区较远 的单位,每周可提供集体进城购物的交通工具,是否收费,由各单位自定。   五、医疗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病去医院治疗或住院,其医疗费、住院费自理。在合同 现场医务室就医的,可视情况免收费用。   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购买滋补营养品以及镶牙、配眼镜等一律自费。   3.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家属看病,医疗费、住院费一律自理。   4.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意外事故受伤,中方要积极妥善处理。如系中方原因, 其医疗费、住院费由中方负担;因外方原因,一切费用由外方负担。   六、休假   1.单身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凡计划在华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原则 上在连续工作满四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周;凡计划在华工作一年以上(含 一年)者,原则上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三周。   2.携带家属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凡计划在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原 则上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周。   3.休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中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4.休假时间原则上从休假者离开合同现场或工作地开始计算,到其返回合同现 场或工作地上班为止。   5.休假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安排,休假期内, 外方不应减轻对合同现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星期日、我国法定的节假日、圣诞节(1天)及对方的国庆节(1天)为外 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有薪休息日。   七、携带家属   在携带家属问题上,中方应尊重外国人的生活习惯,原则上不宜作硬性规定,各 单位可视情况从宽掌握。凡计划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和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名。携带家属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或外方承担。   八、缺勤和病假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缺勤或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一律不计算工作时间, 中方亦不支付技术服务费。   2.经医生证明的病假,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中方也不支付技术服务费。病假 连续超过15天后,仍不能正常工作者,中方应要求外方另派技术水平和身体条件符 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前来更换。更换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外方承担。   3.在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缺勤、病假以及更换期间,外方均不应减轻其对合同项 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上述原因对合同项目造成的损失,中方有权要求外方给予 赔偿。   九、更换人员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中方有权提出更换:   1.技术上达不到合同要求,不能正确指导合同现场的施工、安装、调试、试生 产者;   2.身体状况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适应在合同现场工作,或连续生病15天后 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3.违反中国的法律、法令和严重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结合同项目造成严重损失者;   5.对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并屡劝不改者。   更换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方承担。   十、个人所得税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间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办 理,并在谈判签约前,与外方讲明。   十一、保险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应由外方负责。   十二、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技术条件:应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所要承担的工作范围内 的知识和技能,技术熟练,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身体要求:身体健康,来华前应向中方提供由所在国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 明。凡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还应提供由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 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在内的健康证明书,并严格按照我国 有关部门公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手续。   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风俗习惯。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方有权拒绝其来华工作。   十三、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全面地、正确地向中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和技 术指导,包括设计、安装、试运转、投料试车、生产操作、工艺流程、设备检验和维 修、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要,向中方详细讲解 技术资料、图纸、生产工艺、操作规则、设备性能、设备维修、事故处理等有关方面 的注意事项。同时,应回答和解决中方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现场的中方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 培训,使之能正确、熟练地掌握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性能、操作、生产和维修等。   4.凡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上,中外双方遇有分歧意见而不能协商解决时, 应以外方人员的意见为主。因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指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 设备、材料、零部件的损坏),应由外方负责赔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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