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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字[1998]150号颁布时间:1998-10-28

     1998年10月28日 财综字[1998]150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的立项及确定收费标准的函》 (教财[1997]74号)收悉。经研究,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自费出 国留学人员最后就读的高等院校暂按《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 留[1993]81号)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其他部门和单位 不得向自费出国留学人同收取相关费用。   二、对自费出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高等教育事业费和回国 留学人员科学研究,不得挪用他用。   三、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财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审批后的计 划核拨。   五、你部和高等院校应按规定向国家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报表,接受 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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