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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解决外交部驻港、澳机构第二次出国(境)工作一秘配偶随任问题事》的复函

财外字[1996]3号颁布时间:1996-01-09

     1996年1月9日 财外字[1996]3号 外交部:   你部外财函[1995]100号《关于解决外交部驻港澳机构第二次出国 (境)工作一秘配偶随任问题事》的函收悉。根据你部驻港、澳机构一秘干部的实际 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已在境外常驻过一个任期以上,又被派往港、澳工作的一秘人员,在工作需要和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其配偶可赴港、澳随任。随任配偶在港、澳未安排工作者,每月 可发给生活补助费2100港元。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标准的批复      1997年6月4日 人函[1997]115号 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   新华社香港分社《关于调整我社内派人员工资标准的请示》(社字[1997] 4号)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关于调整新华社澳门分社工作人员1997年工资标准的 请示》(澳社函[1997]4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 将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4.1%。调整后的公务人员工资 标准和工勤人员工资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特此批复。 附表一:公务人员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工勤人员工资标准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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