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3]834号颁布时间:1993-12-17
1993年12月17日 财外字[1993]8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
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5000元为限(按人民币计
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
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过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
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
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
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
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