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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3]834号颁布时间:1993-12-17

     1993年12月17日 财外字[1993]8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 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5000元为限(按人民币计 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 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过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 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 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 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 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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