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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576号颁布时间:1994-12-14

     1994年12月14日 (94)财商字第5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 况,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一律按购 买外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帐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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