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2)
财发字[1998]51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财发字[1998]51号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等有关收入类科目;
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
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调节相符。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转贷给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款项以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临时支付,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应收款项归
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款项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财政部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对于直接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有偿资金
放款,在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落实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放款转入"科目,收
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设置三级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
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设置三级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
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设置三级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
金或材料。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
中央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移交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区设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应当按施工单位和项目片等分别设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的库存材料、设备等。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
用石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有关项目支出。
2.购入和自筹缴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缴入"等科
目;材料领用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开发项目完成时,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
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二级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和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
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农综基金"、"借
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农综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三级科目。
第17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凡不构成工程成本
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
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
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款项
的资金占用费不应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
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四级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
位的工程款项。
2.项目工程结算后,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结算后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工程结算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
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当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
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
4.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第26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项目款项,包括借入
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农综基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
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占用费收入"、
"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缴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农综基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省级财政资金"等有关
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农综基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工程造价。不构成工程成本的支出,
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
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
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项目资金结余。
2.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开发项目竣工时,应将同一"开发期"的已完工程收入类科
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同时转入本科目,轧差出工程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
金"、"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央工程支
出"、"地方工程支出"、"部门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同
时,根据构成完工项目实际工程成本,借记"竣工工程",贷记"竣工工程基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时,应当将本科目的余额及时处
理,结清帐目。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编制结余款项移交表,交回财政部门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完工结余
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入数与拨出数、支出数之间的差
额。
2.年终决算时,将本年度财政拨入资金与拨出资金及有关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到
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拨入省级财政资金"、"拨入地级
财政资金"、"拨入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
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和支出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农综资金"、"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等科目。本
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在财政部门的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项目竣工时,本科目如有余
额,转入"农综基金",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0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将本科目余额
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办理决算的项目资金数。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1号科目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
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2号科目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
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3号科目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
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4号科目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
1.本科目核算乡(镇)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
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乡镇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
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自筹资金缴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或农民缴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材料。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
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自筹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有偿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有偿资金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
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有偿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委托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
收入。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委托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专项贷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承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专项贷款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
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专项贷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
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二级明细科目。
第46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中提取和上级补助
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收到或提取时,借记"银行存款"、"占用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
财政部门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项目
竣工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
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
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
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四
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中央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中央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以外的中央立项项目资金的支
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
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
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2号科目 地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
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
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3号科目 部门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六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
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
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31号科目 科技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单独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
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
施充四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前期工作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2.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51号科目 贷款贴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
付利息的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
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552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
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年末时将本
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553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结算时,财政部门应
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农
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
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帐
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
帐,编报决算。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年度终了时,若开发项目尚未完工,则不实行年度结算,
只需结出各科目年末余额,待在项目竣工时一并办理结帐,编报竣工决算。
第六十三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要
与上下级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相互之间数字相符。
与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帐面现金
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农综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六十四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
结帐。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年终转帐。计算出各帐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
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分别转入"未完项目结余
或"农综基金"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
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
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车"
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
"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帐凭证),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
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
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财政、银行、项目区农民了解情
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长期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包括资金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基金
和结余情况表、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支出明细表、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财政有偿
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
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规定报送月份、季度、
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
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
,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
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
度终了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
工验收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
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