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政策性补贴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粮财联[1996]182号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国粮财联[1996]182号
各直属库(站):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试点
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833号)精神,现将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
(站)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渠道。凡已确定的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财务隶属关系由地方
管理调整为中央管理,对其承担的中央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政策性补贴,由原来的通
过地方拨补改为中央直接拨补。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按照现行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实行直接拨补项目有:
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1979年以后新增“甲字”、“506”储备
粮油费用补贴。1979年末以前“甲字”、“506”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的拨补,
仍执行现行办法,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粮管联字[1993]
第81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国家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
2元,食油0.40元;利息补贴按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实际入库时间、数量和国家
规定的结算价格,以及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新增“甲字”、“506”
储备粮费用补贴每年每公斤为0.10元,食油0.24元。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
定执行。
三、补贴程序。对直属库(站)承担中央政策性粮油业务所发生的补贴,财政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各库(站)专项储备粮油与新增国家储备粮油实际库存数
量及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按季预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收
到此款后,和财政部共同直拨给直属库(站)。年度终了,各直属库(站)要编制政
策性补贴收支决算报表,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账务处理。直属库(站)承担政策性业务发生的补贴收入要计入盈亏。发生
政策性业务时,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专储(新增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或利息补
贴”科目,贷记“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五、补贴的管理。各直属库(站)要将其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实行财
务分开,单独核算,确保国家各项补贴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国家粮食储
备局对直属库(站)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要设专户进行管理,并会同财政部对直属库
(站)的补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六、直属库(站)要及时轮换中央储备粮油,确保账实相符。按规定应由中央财
政负担的政策性补贴到位后,由直属库(站)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七、内贸部粮食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中央政策性业务所发生财政补贴,其拨补办
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库(站)划转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单位起执行。对划转前地方财政或
粮食主管部门应补未补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要及时清理,如数补拨到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