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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4)第162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财税政字(1994)第162号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 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 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 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 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 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征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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