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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上)

颁布时间:1995-07-19

     1995年7月19日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照此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历史上几经变动,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 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是与当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 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高等教育的 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当时的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经济、政治、 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 许多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 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社会各方面 积极参与办学,开始打破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正向宏 观转移,逐步扩大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共建共管和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合并等改革试验,逐步加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有所改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 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逐步形成,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正在逐步改善;招生和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供需 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增强了办学活力等。 但是,从总体上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管理 者、办学者之间的责、权、利没有明确划分和规范,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没有完全转 变,学校仍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应有权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中央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业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分别办学与管理形成的条块 分割局面尚未根本扭转,专门人才的供求没有社会化;学校规模较小,师生比特别是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偏高,学生缴费上学不规范、公费生与自费生“双轨制”的弊端日 益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学校、专业的结构和地区布局不够合理;单科类型、 行业性强的学校过多,专业面过窄;部分学校和专业重复设置、“小而全”自成体系、 办学效益不高。   三、当前,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 济、科技、文化等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政府机构、职能的变化以及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的领导管理方式、经费来源、 投资体制和人才需求的重大变化,使高等学校,特别是中央业务部门所属的300多所高 等学校中的大多数学校遇到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高等 教育体制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目前,要特别 着重抓好管理体制的改革。 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涉及到高等学校布局及结构、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 工、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等对我国教育发展有全局性影响的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 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更加适应我 国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 高等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职责分明,职能规范,管理有序;有利于充分调动 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共同支持和办好学校;有利于高等 学校增强办学活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提高办学效益。 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 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 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 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划分、规范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权力与义务。举 办者主要是投资举办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提出学校主要学科和专业的服务面 向及人才培养要求、对办学实施目标监督等。举办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 可以是企业、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他们可以单独,也可以联 合举办。举办者应有代表参加高校的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校董会等)。教育行政管理者 主要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 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两级政府的其他有关 部门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实施教育管理。政府部门的教育行政管理要简政放权,转变职 能,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规划、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 手段实行宏观管理。要逐步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的统筹、协调管理权。办学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学校作为独立办学的法人 实体,要依法充分行使自主办学权力,在专业设置、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筹措和使用经费、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称评定、工资 分配、对外交流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真正实行面向社会依 法自主办学。   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把一部分中央部门所属的学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或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倡导学校之间合作办学、 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办学和管理;要按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提高办学规模效益的原 则,逐步对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进行合理调整和合并,特别是在同一地方规模较小、科 类单一、专业设置重复的学校要打破原隶属关系的限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调 整或合并。通过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 逐步淡化和改变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和单纯为本部门培养人才的办学格局。加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的统筹规划、协调、调整和管理,逐 步变条块分割为条块有机结合。 六、积极促进那些专业通用性强、地方建设又需要的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转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 --这部分院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后,在保持学校业已形成的 学科特色的同时,要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原有的学科和专业结构; 这部分院校转由地方管理以后,首先要对地方作贡献,为地方培养所需的人才,在招 生方面要对地方倾斜,在主要为地方服务的同时,仍应满足部门、行业对部分人才的 特殊需要。中央原主管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保持必要的业务指导。 --地方政府要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把学校的发展纳入本地 区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这类院校的作用;要逐步增加对学校的投入,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把学校办得更好。 --这些院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后,要保证政府财政拨款教育 经费的正常投入。教育事业费要足额划拨给地方政府;在建工程(项目)的基建费一般 应由中央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学校在划转以前的已完成的基建项目欠款应由中央原 主管部门指导并帮助学校解决;未达到原计划规模但尚未开工的基建工程的基建费以 及其他专项投资等划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后与地方政府签订 协议确定;在划转时,对困难较大的部属院校,中央原主管部门可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共同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劳动工资计划相应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这项工作难度比较大,要通过充分协商,积极试点,成熟一所办理一所。国务院 财政、计划、人事和教育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并在经费上给予适 当补助,促进这项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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