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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5-07-19

     1995年7月19日 七、从长远看,国家教委和中央业务部门仍要继续办好管好少数有代表性的骨干 学校,以取得对高校发展改革及各有关行业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宏观指导所必要的 直接经验;对一些行业性强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量有限、不便管理的学校, 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 这部分学校也要扩大服务面向,在为本部门、本行业服务的同时,也要为所在地 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多做贡献,在招生和培养人才方面也要适当向当地倾斜;也要 面向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教育 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八、积极推进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的改革试验,淡 化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观念,拓宽学校的服务面向,加强条块结合。 --这类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共建、共管,既可以中央部门为主,也可以地方政府为主,具体 分工由共建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对于实行共建的学校,必要时可以成立由共建双 方为主、有关方面参加的学校协调领导机构。 --共建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保证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的正常投入。对于以地 方政府为主管理的共建学校,中央主管部门应继续发挥本部门、行业在业务指导、提 供信息、毕业生就业、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做好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地方政府应对共建学校给予包括学科建设在内的多方面支持,特别是在地方政 策性补贴以及其他地方性经费资助方面,应逐步做到与省属院校同等待遇,在引进人 才、征用土地、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及其高等教育主 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共建学校的学科及专业优势,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服务。 --共建学校要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的需要,扩大为地区服务的专业和招生的比 例,树立首先为地方培养人才及进行科技服务的观念。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 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联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促进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有些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学校也可加强与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联系,为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争 取所在地各方面的支持,并通过适当方式吸收当地有关方面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建学校的试点已经在若干部门和地方展开,初步显示了对 部门、地方和学校都有利的优越性。要进一步扩大这项改革的试点范围,创造更丰富 的经验。 九、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试验。距离相近的不同类型、不同科类的学校, 开展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 叉、协同发展,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应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意 和支持,在学校之间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报国家教委备案。各校的主管部门和独立的法 人地位保持不变,但要自愿组成合作办学的协调机构进行协商和管理。 --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要通过互聘教师、互相承认学分、共同开展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实行计算机联网、共用图书 资料和教学、科研试验设施、共办产业以及共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充分挖掘各校 潜力,真正做到互惠、互利、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的 合作办学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其进行实质性的合作,并在人、财、物等方面 给予优惠政策和具体的支持。   --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进行实质性合并,形成一个独立办 学的法人实体。 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部分学科互补的或一些规模较小、科类单一、设置重复 的学校进行合并。合并学校的目的在于优化某一地区或全国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合理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与经费,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别是有些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模较小的、单科性的或由地方政府各业务厅局主管的高等院校较多,结构和 布局不尽合理,应结合中央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所办高等院校的情况,加强统筹规划, 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合并,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对高等学校的合并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要经过充分的酝酿和科学的论证,要按 照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合并和调整中,不应将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而影响高等专科教育的 发展;不能改变师范院校的性质而削弱师范教育;原则上,不宜将地方院校并入中央 部门所属院校而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规模。 十一、鼓励企业、企业集团、科学研究单位积极参与高等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这 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促进教育、科研、生产三结合, 增加教育经费来源,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促进企业、科研单位 的发展和提高。 --参与办学和管理的企业、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参加相应的管理机构,也可以通 过与学校签订协作办学协议等方式,探索促进产学研结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途 径。协作办学各方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建立实验室和教学、科研、生产三 结合基地,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实质性的协作。 中央部门可与企业或企业集团共同举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也可以加入 大型企业集团,或者进行其他改革试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多种形式的办学途径。 十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一项牵动面很大的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认真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制定总体的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 推动这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地把学校“下放” 与“上收”,不是将原来“条条”管理简单地改为“块块”管理而继续自成体系,而 是要建立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和改革的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因此,必须认真总结和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区别 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经过试点和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 革的新途径。要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简单地换“婆婆”和“一放就乱、一乱就收” 的现象重演;防止“一刀切”、一哄而起和搞形式主义。 中央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 发,采取积极态度,加强协作,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协商、合作的办法加以 解决。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都有赖于投资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有关方面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进行试点,加强投资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促 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体制改革和转轨过程中,原主管部门不能削弱对学校 的领导或减少对学校的投资,而应加强领导和增加投入,大力支持地方政府把学校办 得更好。接收中央部门所属的学校或进行统筹管理的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有关部门、 行业的需要和利益,充分发挥这些学校的作用。对签有协议进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的 各方的领导,要遵守协议,同心协力,共同把学校办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高 等学校要共同努力,为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 标,为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一个新台阶而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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