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9日 财金函[2004]2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权减持问题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信贷资产转化的债转股股权和
抵债股权,在企业上市时不进行减持,同时相应核减这部分股权应缴纳的社保资金。
二、对于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减持并缴纳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资
金,不核减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三、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实体及对外投资企业上市时的国
有股减持,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发[2001]22号)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但减持股份不核减资本金,
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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