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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4]44号颁布时间:2004-05-18

     2004年5月18日 财金[2004]44号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及时 到位,现就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将《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 70号,以下简称《贴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调整为: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 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 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 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 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 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送至地 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 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 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 报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   (五)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由 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二、财政部于每季季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预拨贴 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地市 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地市级经办银行应该严格执行《贴息办法》的规定,切实做 好统计报告工作。   四、专员办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财政部。   五、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 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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