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贸金融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便函[2004]264号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日 财金便函[2004]264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转贷银行:   2004年9月24日,我部与北欧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北投)签署了第三批医 疗贷款协议(金额为6000万美元),贷款条件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LIBOR)加(0.5%-0.65%)利差,还款期为10年,宽限期为 0.5-3年。现将利用北投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申报北投医疗贷款的项目较多,第三批贷款 额度仍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因此,我部在《关于2004年度第一批对外提出的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安排意见等事宜的通知》(财办金[2004]52号)文中暂缓上报 北投医疗领域新项目的要求继续有效。   另外,为支持公共卫生建设,我部拟于明年初与北投磋商争取再获得一批新的额 度。能否获得新的贷款,取决于第三批贷款的消化程度。鉴此,对我部已批复并通过 国家有关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关单位应争取在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外招 标和国内转贷工作。   二、按北投贷款程序,在采购公司与国外中标商签署商务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填 写后附贷款申请表和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中英文各一份,中文表加盖公章)报 我部对外提出。今后,各有关采购公司在向我部提交采购评标报告时须附上述表格及 其电子版。填写贷款申请表时应注意:项目单位所利用北投提供贷款总额应少于项目 总投资金额的50%。   三、经协商,北投同意与其它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 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见附件)的前提下,可将北投 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 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请有关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将上述情况通知相关项目单位。 附件:1、贷款申请表(中、英文)(略)    2、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略)    3、北技与其它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