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便函[2004]264号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日 财金便函[2004]264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转贷银行:
2004年9月24日,我部与北欧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北投)签署了第三批医
疗贷款协议(金额为6000万美元),贷款条件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LIBOR)加(0.5%-0.65%)利差,还款期为10年,宽限期为
0.5-3年。现将利用北投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申报北投医疗贷款的项目较多,第三批贷款
额度仍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因此,我部在《关于2004年度第一批对外提出的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安排意见等事宜的通知》(财办金[2004]52号)文中暂缓上报
北投医疗领域新项目的要求继续有效。
另外,为支持公共卫生建设,我部拟于明年初与北投磋商争取再获得一批新的额
度。能否获得新的贷款,取决于第三批贷款的消化程度。鉴此,对我部已批复并通过
国家有关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关单位应争取在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外招
标和国内转贷工作。
二、按北投贷款程序,在采购公司与国外中标商签署商务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填
写后附贷款申请表和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中英文各一份,中文表加盖公章)报
我部对外提出。今后,各有关采购公司在向我部提交采购评标报告时须附上述表格及
其电子版。填写贷款申请表时应注意:项目单位所利用北投提供贷款总额应少于项目
总投资金额的50%。
三、经协商,北投同意与其它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
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见附件)的前提下,可将北投
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
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请有关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将上述情况通知相关项目单位。
附件:1、贷款申请表(中、英文)(略)
2、非贷款国采购设备明细表(略)
3、北技与其它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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