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 财金[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
[2004]51号)的精神,现将财政支持经办银行发放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
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具
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
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
(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
贷款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业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一是核查该企业是
否符合银发[2004]51号规定的小企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
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
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四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
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
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四)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经
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五)经办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
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2、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
查。
二、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地市财政部门
备案,地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的名单,审核企业资格时应告知企业经
办银行名单。
三、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地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
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地市财政部门备案。
2、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
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
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地市
财政部门核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
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贴息资金分别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
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包括中
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等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
贴息金额等内容。
5、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由
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清算。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财政部《
金融企业呆账准
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账核销
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
2、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
送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
料以及地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帐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
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
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
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4、专员办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30个作日内将
中央财政负担的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地市财政部门。
5、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
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地市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报告资产追偿情况,
追偿收入的10%交回地市财政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通过省级财政返还
中央财政。
(三)对经办银行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
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四、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
广东(含深圳)7省市(以下简称东部沿海7省市)所需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
金,由地方预算安排。具体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省(市、区)需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和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的预算安
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地方财政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一次性给予手续
费补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含东部沿海7省市)拨付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
度未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地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贷款的季度发生
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
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和本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
情况。报送时间为下季度10日以前。在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
专员办。
(二)地市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
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
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三)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本地区符合
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
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
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二)专员办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财政部。
(三)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予追回,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
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中央
财政贴息资金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媒体曝光
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略)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