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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1)第409号颁布时间:1991-06-27

     财商字(1991)第409号 我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颁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 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中所提 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修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1月1日 起,国营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不再区分大、中、小修理,改为实行预提修理基金 制度,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一律在修理基金列支(低值易损品必要的维修支出 暂时也在此列支)。实行这一办法以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大修理基金或预提 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应将1990年未结余的大修理基金或预提的修理费转入“修理基金” 帐户。1990年12月31日以前大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 列入费用。 少数企业对租入的营业用房,确需维修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租入固定资产 原值的4%以内核定控制指标,企业可在指标内按实列支。 承包企业承包期内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费用,但不 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非承包企业修理基金原则上不得超支,如确需修理而发生的超 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列入费用。 二、关于固定资产装修。企业确因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对现有营业用 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所需的费用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解决,装修、 装璜净支出(装修、装璜支出减去旧物料价收入)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从1991 年1月1日起,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装璜支出一律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标准变化以后,198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 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500~800元之间(不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物品,仍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1990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10~50元之间的低值 易耗品,仍按原来的摊销标准执行。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标准提高以后,企业仍应 加强对5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租赁。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 租入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列入"租赁费用"子目;企业在租入经营所需固 定资产的同时,还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和出租收入应分别核算,租赁费 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出租收入转作更新改造基金,出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列 入费用。2.企业以出租固定资产为主要手段,其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全部列入营业 收入,租入固定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 五、关于商品溢余。商业企业商品和物资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溢 余应冲减商品损耗。没有商品损耗或溢余大于损耗的,其差额列作"财产溢余";非自 然溢余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六、关于饮服企业物料消耗。鉴于饮服企业物料用品特殊性强,因此饮服企业"费 用"中增设"物料消耗"子目,其排序按(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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