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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投资金的通知

财商字(1991)第406号颁布时间:1991-10-16

     1991年10月16日 财商字(1991)第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缓解粮食仓库严重不足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1990年在部分 大米主产区和主要粮食调入地区抢修了一部分粮食简易仓库,所需资金从商品流通费 中列支。为此,商业部下发的部发〔90〕办字第225号、349号、488号、536号文对建 仓数量和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地不得突破。但据了解,有的地方任意扩大从 费用中列支的建仓数量,有的擅自提高从费用中列支的建仓标准,有的在没有中央下 达建仓计划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建仓资金从费用中列支。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在费用中列支建仓费用是经国务院批准而采取的-次性临时措施,从 1991年起,各地不得延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维护《成本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凡违反规 定将建仓资金列入费用的要予以抵制,在批复决算时予以剔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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