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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有色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0]551号颁布时间:2000-11-07

     2000年11月7日 财建[2000]5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7号)精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19 个地质勘查局的财务关系从2000年7月起划归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有色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划转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确 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有色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原实行的10%左右地质勘探费转国家基 金(或资本金)、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 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执行。 三、属地化管理后的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地 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色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以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纪要为准,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及主要财务 指标详见附件。 有色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关系划转地方管理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 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支持地勘单位的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 认真做好财务关系划转的移交工作,对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地方政策给予 支持和帮助,保证改革州顺利进行。 附件:有色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及主要财务指标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单 位 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 资产总额 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合 计 58378 409696 198337 211359 天津市 华北地质勘查局 3146 27903 12554 15349 内蒙古 内蒙古地质勘查局 2461 15945 9557 6388 辽宁省 辽宁地质勘查局 4142 30240 13654 16586 吉林省 吉林地质勘查局 5192 20545 5251 15294 黑龙江 黑龙江地质勘查局 3024 20146 10091 10055 江苏省 华东地质勘查局 3013 26785 16670 10115 浙江省 浙江地质勘查局 945 8444 5473 2971 江西省 江西地质勘查局 3312 25599 13733 11866 河南省 河南地质勘查局 2872 16982 5443 11539 湖南省 湖南地质勘查局 4034 32089 19222 12867 广东省 广东地质勘查局 2150 24242 12250 11992 广西区 广西地质勘查局 2299 28410 9825 18585 海南省 海南地质勘查局 346 3293 1086 2207 贵州省 贵州地质勘查局 2698 13828 5917 7911 云南省 西南地质勘查局 6971 36543 18734 17809 陕西省 西北地质勘查局 5063 32789 19034 13755 宁夏区 宁夏有色地质总队 236 2139 1577 562 甘肃省 甘肃地质勘查局 3086 24468 7594 16874 青海省 青海地质勘查局 1276 4064 1710 2354 新疆区 新疆地质勘查局 2112 15242 8962 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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