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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摘要)

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 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有 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乱, 加重了铁路用户的负担。为严肃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对铁路地方 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 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一 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立即停 止;虽经国务院批准开征,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立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 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 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 附加费,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 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 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 车站建设费,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妥善处 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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