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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时间:1996-07-06

(1996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 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 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 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木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 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 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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