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管字[2000]171号颁布时间:2000-04-30
2000年4月30日 财管字[2000]17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的规定,经研究,重
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
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副本)由我部统一制作;各
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印制,中央企业的由我部负责,地方企业的由地方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自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原有表、证至
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副本)(略)
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三、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略)
四、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略)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附件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247mmX182mm)
一、 档案编号:由产权登记机关存档时填写。
二、 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
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核准的名称填写。
三、 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
四、 填报日期: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的日期填写。
五、 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含企业集团)或其下属的企
业,填写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暂未脱钩的或仍由政府有关部门、
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政府管理的国
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六、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
编码。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
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单位名称;由多个单位批准设立的,填写
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
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十、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
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示意图(见十六、组织形式码)
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
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十二、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
册登记时间填写。
十三、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
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
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十四、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
用1标识财政部;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5标识财政部委托省市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
用l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县以下的企业;
注释: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若各国有股东出资
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国有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
十六、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
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略)
注释:
1.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
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五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
用合作社、典当业、邮政储蓄、集团财务公司等。
十七、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
或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释: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
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十八、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
-94)小类项代码填列,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
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九、所在区域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
致。
二十、国家资本:指政府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
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
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填写(金额单位为千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写
整数,下同)。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
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二十一、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人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
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
(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二、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
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
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二十三、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
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
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
二十四、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
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
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五、实收资本小计: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
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数额填写。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
还投资后的余额填写。
二十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
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
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其他:一般按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填写,如有"合并价
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或"外币折算差额"等需要反映的数额也在该栏目中一并填
写,并在产权登记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二十八、所有者权益合计: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
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二十九、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十盈余公积十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十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
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
三十、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
为:(资本公积-国家独字资本公积十盈余公积十未分配利润)×(国有法人资本/实收
资本)十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三十一、其他国有资产:按属于国家所有的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
国家特种储备资金、住房周转金等项数额之和填写。
三十二、国有资产总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产等项数额之和填写。
三十三、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
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三十四、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注释:
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除本公司前十名大股东外,
其余股本按发行对象和发行地点不同可区别填写:"流通股A"、"流通股B"、"流通
股H"、"流通股N"等;尚未获准流通的股本可区别填写:"内部职工股"、"未流通法人
股"等。
公司前十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
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流通股A"及"内部职工股"对应填写"个人资本
(股)";"未流通法人股"对应填写"法人资本(股)";上述其余各股对应填写"外商资本
(股)"。
2.由多个自然人投资构成的个人资本(股)填写前五名大股东的出资情况,其余
股本合并填写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填写"其余**(填其余股东人数)人出资"。
三十五、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十六、十八、十九项注释。
出资者是境外企业的,地址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94填写。
三十六、投资金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
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
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三十七、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写,因
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相悖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l00%。
三十八、子公司名称:指本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全称,应当与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除绝对控股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中本企业的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子公
司中除本企业外,其余各股东为非国有股东的不限制持股比例。
三十九、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三十五项注释。
四十、投资金额:指本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数额。
四十一、股权比例:指本企业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四十二、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备案(一):反映有可能引起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
担保事项,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留置等。
四十三、担保方式:按企业担保的方式填写,同一标的多种担保方式的,须分别
记载,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四十四、债权机构:按债权人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一致。
四十五、担保金额:按本笔担保的标的数额填写。合计数表示申办时点的余额数。
四十六、担保资产数额:按为提供本笔担保而涉及的资产数额。合计数表示申办
时点的余额数。
四十七、担保期限:按本笔担保的合同期限填写。
四十八、备注:填写本笔担保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十九、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记载(二):反映有可能引起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
资产被司法冻结事项。
五十、司法执行机关:按执行司法冻结的机关(机构)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司法冻
结通知书或冻结封条上的机关(机构)公章一致。
五十一、司法冻结资产数额:按司法冻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额或实际冻结资产的
账面值填写。合计数为申报时点的实际冻结资产余额。
五十二、司法冻结期限: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
知)上的规定期限填写,未作具体规定的,填写"无限期冻结"。
五十三、司法冻结原因: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
知)中的冻结原因填写。
五十四、备注:填写本笔冻结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十五、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按申办本企业产权登记的具体经办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含区号、分机号)填写。
五十六、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含企业集团)或
其下属的企业,填写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查意见,并加盖专职管
理机构公章;暂未脱钩的或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企
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政府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并
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五十七、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意见:填写产权登记机关的审定意见并加盖产权登记
专用章。
五十八、发证人: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发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姓名。
五十九、领证人:填写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经办人姓名。
六十、领证日期: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发给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六十一、企业名称:填报要求同第二项注释。企业申办名称变动的,此处仍填写
变动前名称。
六十二、法定代表人:填报要求同第三项注释。企业申办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此
处仍由变动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十三、变动后产权登记编码: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按变动后的结果填列。
六十四、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
定的事项填列。
六十五、变动情况(一)现登记:由申办企业按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六十六、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
权登记审定的数额填列。
六十七、变动情况(二)变动后数额:
1.企业申报数:由申办企业按申办变动的数额填列。
2.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数:按申办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
门审核后的数额填列。
3.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数:按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后的数额填写。
六十八、变动后出资人情况:按申办企业申办变动后的情况填列,填报要求同第
三十四至三十七项,其中新增加的出资人在名称上标注"*"。
六十九、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量: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
变动的数额填写。增加变动数量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
数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追加投资:按出资人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追加投资所引起资本增加的数
额填写。
2.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
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3.无偿划转: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
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增
加的数额填写。
4.母子公司资本合并: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在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合并会计
报表核算时,按权益法进行资本合并所引起的增加的数额填写。
5.企业并购:按企业并购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6.股份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
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7.贷改投:按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
准,将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本息余额转入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8.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增资本:按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
发的《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
资[1998]815号),将1997年12月20日以前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
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本金及利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9.债转股:按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实
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将企
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10.国债转增资本:按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
资本的数额填写。
11.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2.清产核资:按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13.出资人增加: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人时所引起增加的
数额填写。
14.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按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进行资产重
组时引起的增加数额填写。
15.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七十、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量: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减少变
动的数额填写。减少变动数量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
量无变化的(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减少投资:按出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缩减投资的数额填写。
2.产权转让:按经企业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有
偿转让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指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
司转让产权;"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指向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转让产
权,如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
企业、集体企业等;"向个人转让"指向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外的自
然人转让产权;"向外商转让"指向外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转
让产权。
3.无偿划转: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
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减少
的数额填写。
4.企业分立:按企业分立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5.股份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
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6.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7.清产核资:按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8.出资人减少: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人时所引起减少的数
额填写。
9.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按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进行资产重组
时引起的减少数额填写。
10.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减少的数额填写。
七十一、批准变动单位:按批准相应变动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
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设立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可填写
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
七十二、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按批准本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文件的文号及文件规
定执行时间填写。无文件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文件未规定执行时间的填写文件颁布
时间。
七十三、换发证人:由产权登记机关给企业换发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七十四、换证日期:填写企业换领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七十五、换领证人签字:由企业换领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七十六、最近一次登记数: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写。
七十七、终止时账面数: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企业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或当期)财务报告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七十八、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
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确认的评估结
果数额填写。
七十九、资产处置数:按企业以不同方式处置资产的数额填写。
八十、收入处置数:按被注销企业因有偿转让国有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处置数额分
别填写。
八十一、批准注销单位:按批准有关注销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
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可填写
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
八十二、批准注销文号及日期:按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文号及文件规定执行时
间填写。无文件号的可填写文件的名称;文件未规定执行时间的可填写文件颁布时间。
八十三、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备案(一)--注销时处理情况:填写本笔担保在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时的具体处理方式或情况,如内容较多,可另附书面说明。
八十四、注销原因码:按被注销原因的代码填写。其中:
用01标识企业解散;
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用04标识企业被整体划转给国有企业,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5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国有企业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6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非国有企业(不包括被外商或个人整体收购)收
购;
用07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外商整体收购;
用08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个人整体收购;
用09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且注
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10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
用11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以上所称国有企业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八十五、缴证人:由被注销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缴回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八十六、收证人:由产权登记机关收回被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八十七、收证日期:按收回被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日期填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填写说明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八十八、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经营情况: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批
复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对应项目填写。
八十九、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与办理登记情况:按本年度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
各类产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填写。
注释:
1.表中"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只要求企业申报备案,产权登记机关不审定。
2.净利润:按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
公司净利润中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拥有的份额,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无
此指标)后的余额填写。
3.产权或有变动涉及资产余额:按登记表中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备案(一)、
备案(二)"担保资产数额"合计数之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填写说明
九十、正文:按产权登记机关核定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或变动产权登记表对应项
目填写,第一个空白处填写企业全称,第二个空白处填写核定的国有资本数额(国有
资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九十一、发证机关(印章):由发证的产权登记机关加盖其专用章。
九十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填写要求同十三。
九十三、发证日期:按产权登记机关发给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时间填写。
注释:
企业名称或企业国有资本数额发生变动的,应换发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填写说明
(本证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九十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及出资人情况(首次):按发证时产权登记机关
审定的占有产权登记的对应项目填写,其中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涉及资产余额按登记表
中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备案(一)、备案(二)"担保资产数额"合计数之和填写。
九十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按最近一次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
机关审定的事项填写。变更满四次后应换发新的副本。
九十六、企业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变更情况:按最近一次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经产权
登记机关审定的事项填写。变更满四次后应换发新的副本。
九十七、年度检查:按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填
写"合格"或"不合格",经办人签字后加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专用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