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三期)》的通知
财清办字[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6-14
财清办字[1998]52号
九八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
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又反映了-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
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三期)》印发给你们,供在具体工作中参考。
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三期)
一、经过清理甄别确届私营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对其享受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
的资产,如何处理?
答:经过清理甄别确属私营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其享受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
资产,其中:(1)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国家对企业减免的各钟税款和税前还贷、
以税还贷等形成的资产,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属于
199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按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
归属。(2)对企业享受的集体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界
定为集体性质的这部分资产暂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代管,在国家尚未明确有关政
策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对工会、联社等组织管理的资产如何界定?
答:对工会、联社等组织管理的资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是对各级工会、
联社中完全属于国家投入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二是工会会费形成的资产、
各级联社按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发展的资金等产权均属于工会或联社组织范围内
所有成员集体所有,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可在"集体资本"科目下,注明"工会"或"联
社"子科目或加括号反映;三是各级工会、联社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管理费等再投
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三、去年已参加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今年改为城市商业银行。是否需要重
填报表?
答:对去年已参加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今年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原清产
核资各项工作可不再重新进行。但需在原来所填报表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
城市商业银行清产核资补课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8号)中规定的1998年全国城市
商业银行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报表格式和有关要求重新填报报表。
四、对集团下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否应作为基本单位参加清产
核资,并作为单户企业填报报表?
答:对集团下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应作为基本单位参加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其各阶段工作组织可按集团的有关具体要求统一进行,但其在填报资
产清查快报、清产核资报表以及有关阶段工作报表时均应按单位户企业对待,分别进
行填报。
五、对集体企业目前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如何处理?
答:在本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对集体企业目前占用或使用的土地,暂不
纳入工作范围。凡已对集体企业占用或使用的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其工作结果待
今后国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后再进行处理。
六、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否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
答: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拥有或占用的各类资产、
负债和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特别是准确掌握本单位占用的集体
资产,因此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是做好资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原
则上可不进行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但对于资产结构复杂,产权关系较为混乱的单位,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以便准确掌握其构成情况。
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可以不用填报资产清查"快报"以及有关阶段工作报表,但必须按
要求住址填报《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中的"资金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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