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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及1998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7]249号颁布时间:1997-10-06

     1997年10月6日 国资企发[1997]24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 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审分析和1998年度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考核指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加强对考 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部署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审分析和1998年度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申报工作。 二、关于做好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审分析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为及时取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基层企业"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编制说明已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国资统发[1997]11号及财政部布置1997年度企业汇总会计报表通知下发,请各地区、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后,将"199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 核情况汇总表"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析报告一同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 部。中央各部门还应上报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的"1997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考核情况分财务隶属关系汇总表"。 各地区、各部门中属国务院批准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及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企业要单独填报"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经统一汇审后,随本地区、 本部门汇审资料一并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对上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 单独列示,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中央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其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考核分析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单独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 并附工贸公司的财务决算一份。 (二)各部门应根据企业上报的会计决算,按"先审后汇"的原则,重点审查有关 权益类帐户的变动是否符合"两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是 否同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批复文件中的核定数一致;核定年末所有 者权益额及国家所有者权益额是否同会计决算数一致。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汇审分析。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对所属企业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分 析的基础上,完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数字真实、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分析客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纳入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一级企业 户数及占所属企业总户数的比重、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及其构成、主 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特别是考核汇审中有关数据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期初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和考核指标及期末企业会计决算数的差异,必 须予以详细说明。 2.客观因素的构成及因素分析,尤其对表中未单独列项的项目内容要详细说明。 3.对潜在的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的因素,如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存货的 计价方法、递延资产的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的构成等,应分 别予以说明。 4.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考核期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按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额和扣除客观因 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额分别计算保值增值率并加以说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比上年增减变动的原因、企业承担社会改革成本及其资本 经营效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影响等等。同时,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额同净利润的差异也应予说明。 5.本年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及其特点。 6.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采取的奖惩措施及成效。 7.对今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有关规定,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将继 续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具体文件另行转发)。各地已有 奖惩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五)为便于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算及分析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将下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软件,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此软件进行数据录 入、汇总,并将数据软盘直接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 (六)上报时间:中央各部门应于1998年4月底以前将材料正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 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部署本地区1997年度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并于1998年4月底以前将材料正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关于做好1998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各地区、各部门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一般应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批复的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完成情况中的期末国家 所有者权益作为1998年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预测1998年 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值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同时,提出1998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考核指标的申报方案报其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如因决算批复调整等因素确需对 考核基数相应调整的,应在申报方案中加以说明)。 各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政府授权经营及 对外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财务关系在中央的,由集团公司提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监督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实行单列的,由集团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 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同时抄送监督机构。 财务关系在地方的,集团公司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 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试点企业集团中已经建立和健全集团内母子公司体制,形成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 关系、完成财务并帐并实行权益法核算的,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申报应以 集团母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三)国有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财 务关系直接与中央财政挂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总行(总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四)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报主管部门 审核后单独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五)各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方案时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核实企业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2.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前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完成情况,对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增值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提出审查意见。 (六)各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申报方案中的一级企业户数、期初国家所 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增值额和保值增值率等指标进行汇总,随本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申报情况说明书于1998年5月底以前一并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中 国人民银行、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将申报时间 推迟到7月底以前。 (七)各部门上报的保值增值申报情况说明书应包括: 1.1998年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2.对所属企业申报方案的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并预计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 现利润等情况。 3.纳入保值增值考核企业的户数,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预计国有资产增值额 和保值增值率。 4.为确保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本部门及企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98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办 法可比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并于6月底以前将审核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 (九)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将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随1997年底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考核汇审情况一并上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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