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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

财清办字[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4月26日 财清办字[1999]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 活动及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移 交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指脱钩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和并入重点企业 (集团)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具体包括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中 央党政机关的移交企业。 二、凡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4号)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移交企业,应依据本办法进 行资金核实申报工作。 三、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 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做到帐实相符,不留死 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并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为资金核实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企业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应当根据国 家现行财会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凡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进行帐务 处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申办资金核实审批手续。 五、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 应当以重置成本计价入帐,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列入损益进行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 较大的,企业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进行处 理。 六、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小,企业应当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年计入损益进行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处理 企业难以承受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进 行处理。 七、流动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应 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作为坏帐损失申 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债务人长期亏损(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 回的帐款,应当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 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 2.如果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 上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对于列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企业必须保留继续索债权利, 并应积极催收。 (三)存货损失主要包括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零 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净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等,以及困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申 报应当经企业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或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经企业法定代表 人审查签字的盘存记录。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 门的技术鉴定报告。 八、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企业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应 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企业设备、技术、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企业资产 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的 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 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九、潜亏挂帐主要包括企业为了保持帐面利润而存货高留低转或产品成本大于售 价、未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造成资产总额的虚 增部分。潜亏挂帐一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 规定和工作程序报批处理。 十、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产损失应立足于企业损益中自行消化;因客观原因造成 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以及企业在今后五年内预计难以消化的经营亏 损挂帐,经清产核资专项批准后可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企业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 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十一、企业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时,应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资金 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帐情况表盯详见附件)。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资 金核实申报报告应报财政部驻当地监察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中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报请接收方企业(集团)或上级单位初步审核后,逐 级汇总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办理 批复。 十二、非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清字[1998]14 )的要求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及附件材料。 -、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企业清产核资的时间及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涉及产权界定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政策,及其界定前的产权情况和界定后各 方协商的产权结果; (三)开展价值重估工作的,应说明已重估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的重估范围, 所使用的重估方法、升值幅度及企业今后增提折旧的能力; (四)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 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及原因; (五)申报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的处理渠道,需核减的所有者权益及其数额等。 二、资金核实申报附件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损失挂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三)相关企业清产核资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损失挂帐情决表的编制要求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 1.本表1栏+3栏+4栏+5栏一7栏=8栏 即:帐面数+资产溢价数一申报处理工核实数; 2.帐面数按清产核资时点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3.清查数工帐面数十盘盈一盘亏一毁损待报废 (其中:各项待处理损失数即2栏≥6栏+7栏); 4.列损益处理:指企业拟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5.核减权益:指处理损失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中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 资本数额。 (二)损失挂帐情况表的编制 1.资产损失:反映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 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2.流动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部流动资产损失合计,包括流 动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3.流动资产盘盈:反映企业清查盘点中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帐面值的 部分。 4.流动资产盘亏:反映企业清查盘点中点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帐面值的 部分。 5.流动资产毁损:反映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长期积压或其他原因致使原材料、产 成品等存货部分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其中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毁损损失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并单独列示。 6.流动资产报废:反映企业由于长期积压、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技术性能淘汰等 原因致使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全部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 报废按其发生原因单独列示。 7.坏帐损失。反映企业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 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或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连续三年亏损并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 的,以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损失。坏帐损失按发生原因 分别单独列示。 8.固定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部固定资产损失合计,包括固 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9.固定资产盘盈:反映企业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帐面值的 部分。 10.固定资产盘亏:反映企业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帐面值 的部分。 11.固定资产毁损:反映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长期闲置或其他原因致使固定资产 部分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其中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 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并单独列示。 12.固定资产报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达到预计使用年限而由于各种原 因丧失原有生产效能或按规定不准继续使用而退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价值, 其中由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列入国家企业搬迁规划、固定资产质量问题、国家下令 淘汰某项技术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单独列示。 13.其他损失:反映企业由于非正常原因如贪污、盗窃、被诈骗,或在民事诉讼 中败诉而被强制执行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以及企业长期投资、风险投资损失。其它 损失按其发生原因单独列示。 14.资金挂帐:反映企业应由有关资金来源弥补而未弥补、应由当期成本列支而 未列支或者按规定无法进行财务开支和没有能力及时处理的资金帐务。包括经营亏损 挂帐、政策性应补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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