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被托管前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23
1996年1月23日 国资办函发[1996]5号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被托管前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对经营
困难的企业实 行托管, 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一种新的尝试,目前尚在探索。从加
强管理出发, 可先按你 们的意见,企业被托管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待条件成熟时
再做统一规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 担,对其中已进行了清产核资的企业,可以按照资
产价值重估的结果作为进行托管依据, 托 管前可不再对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在托
管期满后, 如果出现了企业归还不了托管公司的债 务或注入的资金,而由托管公司
收购(这实际是一种企业兼并行为)的情况时,则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及其《施行细则》 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希望你们不断总结经 验,并将有关新情
况及时函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