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办发 [1993] 66号颁布时间:1993-11-22
1993年11月22日 国资办发 [1993] 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有资产 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
是1991年11 月国务院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国务院91
号令")后,使我 国 的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据统计,1989年至199
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16800多项,评估前账面价值1426
?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2222?4亿 元,平均升值率55?8%,为国家增加了近800亿元
的国有资产权益, 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 变动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
评估管理 办法, 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
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
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使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
为了加强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
重申下列 原则和规定: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
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91号令"规定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要坚 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产评估工作必须遵循"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工作程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
位在资产 评估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资产评估结果必
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律无效。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
管理范围,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
权和房产的价值进 行评估时, 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统一报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立项, 统一组 织评估,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企业
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之中, 一并由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不得
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组织评估,并由几个部
门分别审核确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的统一性, 割裂了企业整体资产,又增加了企业的 负担,对此应坚决加以制
止和纠正。
四、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
并"接受 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资产评估操作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
格的社会公证性 中介机构来进行; 拟股票上市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取得证券业务评
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 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颁发资
格证书。证券业务资格,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推荐,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会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
未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不
具有法律效 力,对其评估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五、"国务院91号令"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方面唯一的国家级法规,任何部门和地
方颁发的 涉及资产评估内容的有关文件, 均不得违反"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对个
别部门和地方已 发布的与"国务院91号令"不符的规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中, 一 方面坚持以"国务院91号令"为准则,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可参照山 西省和山东省的做法提请政府坚决予以纠正尽快扭转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混乱局面。